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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施工规定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8.05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施工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者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要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和研究:

现场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其他设施及障碍物情况;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气象资料;工程用地、交通运输、疏导及其环境资料;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在地表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保护坏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以下特殊措施:

1  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措施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2  特殊气候条件下应采取相应施工措施;

3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防洪堤的保护措施;

供氧管路施工时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建物交叉施工相互干扰。施工测量应实施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核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已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供氧管路工程测量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 CJJ/T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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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置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在质量检查、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所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构筑物的防渗、防腐、防冻层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对高空作业、压力容器等特殊作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  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以上文字素材来源 | 《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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