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其实医疗医用空气的供应源都有哪些规定吗?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用途,医疗空气可由气瓶或空气压缩机组供应;医疗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压缩机组时,其空气含水量应符合规范。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医疗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供应源应设置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供应源直采用同机型的气压缩机,并宜选用无油润滑的类型;供应源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供应源的后冷却器作为独立部件时应至少配置两台,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后冷却器故障时,其余后冷却器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供应源应设置备用空气干燥机,备用空气干燥机应能满足系统设计流量。供应源的储罐组应使用耐腐蚀材料或进行耐腐蚀处理。
空气压缩机进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进气口应设置在远离医疗空气限定的污染物散发处的场所;进气口设于室外时,进气口应高于地面 5m ,且与建筑物的门、窗、进排气口或其他开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进气口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采取进气防护措施。
进气口设于室内时,医疗空气供应源不得与医用真空汇、牙科专用真空汇,以及麻醉废气排放系统设置在同房间内缩机进气口不应设置在电机风扇或传送皮带的附近,且室内空气质量应等同或优于室外,并应能连续供应;进气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配备进气过滤器;多台压缩机合用进气管时,每台压缩机进气端应采取隔离措施。
医疗空气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医疗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应设置不少于两级的空气过滤器,每级过滤器均应设置备
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 1μm. 且过滤效率应大于 99;医疗空气压缩机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活性炭过滤器。
过滤系统的末级可设置细菌过滤器,并应符合规范有关规定;医疗空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医疗空气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与连接,应符合规定:
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干燥机、过滤器等设备之间宜设置阀门储气罐应设备用或安装旁通管;压缩机进、排 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储气罐等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排水阀门;减压装置应符合规范规定;气源出口应设置气体取样口。
医疗空气供应源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台压缩机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及控制回路;机组中的每台压缩机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断电恢复后压缩机应能向动启动;机组的自动切换控制应使得每台压缩机均匀分配运行日才间;机组的控制面板应显示每台压缩机的运行状态,机组内应有每台压缩机运行时间指示;监测与报警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H 器械空气供应源。非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或吹扫,以及非医疗气动工具或密封门等的驱动用途。
器械空气由空气压缩机系统供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器械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肘,应能连续供气;器械空气供应掘的设置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器械空气同时用于牙科时,不得与医疗空气共用空气压缩机组。
器械空气的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机组使用减压装置时,器械空气过滤系统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应设有不少于两级的过滤器,每级过滤均应设置备用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 0.01μm ,且效率应大于98;器械空气压缩机组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末级活性炭过滤器。
器械宅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器械空气供应源的设备、管道、间门及附件的设置与连接,应符合规范规定。器械空气供应源的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牙科空气供应源。牙科空气供应源宜设置为独立的系统,且不得与医疗生气供应源共用空气压缩。牙科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牙科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不得小于 0.6MPa。
监测与报警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系统时,牙科供气总管处应安装止回阀。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储气罐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以上文字素材来源 | 《GB 50751-2012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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