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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的总则一览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8.05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工程规范。

工程规范适用于供氧设计压力不大于1.0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供氧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民用供氧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型号、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氧气的产品应符合有关医疗级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进行供氧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供氧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承担供氧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应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供氧管道安装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工程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供氧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拉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应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供氧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以上文字素材来源 | 《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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